彰化是農業大縣,農耕期間不少大型農機在田間完成作業後沿路掉落土堆,不僅汙染道路,更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彰化縣政府呼籲轄內農友及農機代耕業者於田間作業後,應做好農機及道路清潔工作,避免泥土散落道路致發生交通事故;如致生交通事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將肇致民、刑事責任。

   自110年度起,由警察局、環保局及農業處於各期作間,合組「農業機械污染及影響用路人安全取締小組」於各鄉鎮市巡查,以維護道路清潔及行車安全,避免交通意外發生。

   縣府呼籲農友,駕駛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大型聯合收穫機、甘蔗採收機及狼尾草(青割玉米)收穫機等四輪或四輪以上具動力可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農機所有人,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5點規定須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並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公所於農友領取或換發農業機械使用證時,亦會宣導轄內農機所有人於田間耕作後及行駛道路前,確實做好農機清潔工作,以免造成環境髒亂及交通意外發生。各公所亦透過村里辦公處、各種集會場合或廣播系統加強宣導,以維護道路清潔及行車安全。

    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農機所有人應將農機號牌懸掛於農機機身之前方或後方明顯適當處,依規定領有農機號牌之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若違反規定,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法舉發、處罰。如未懸掛,屆時發生意外,公路主管或警察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視同拼裝車沒入車輛。民眾若發現農耕機邊開邊掉土堆行為,也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環保陳情專線0800066666報案,倘查獲汙染地面情事,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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